湖南地建集团湘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永顺县兴成建材有限公司与湖南地建集团湘西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3127民初1251号
原告永顺县兴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永顺县灵溪镇棚场街交通街旁。
法定代表人彭岩生,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戴业松,湖南三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地建集团湘西工程公司,住所地吉首市人民南路4号。
法定代表人刘建清,该公司经理。
被告***,女,1986年5月13日出生,土家族,住永顺县。
原告永顺县兴成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地建集团湘西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永顺县兴成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永顺县兴成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431元,减半收取6715.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继春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洪志芳
书记员高红梅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