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04民初1960号
原告:山东省科强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诸城市大丘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诸城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山东省科强经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诸城市大丘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山东省科强经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省科强经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山东省科强经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82元,减半收取1441元,保全费1220元,均由原告山东省科强经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鑫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吴蓓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