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甘0123民初2080号
原告:甘肃三禾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北滨河西路1216号(居然之家四层4-45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5MA73M6RGl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之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州市城建职工培训中心服务部,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城关镇峡口村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237734418795。
法定代表人:***,该服务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服务部员工。
原告甘肃三禾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禾园林公司)与被告兰州市城建职工培训中心服务部(以下简称城建培训服务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甘肃三禾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兰州市城建职工培训中心服务部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到庭了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甘肃三禾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兰州市城建职工培训中心服务部向原告甘肃三禾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23738元,并承担自2019年5月23日起至全部货款付清之日按照年利率3.7%计算的迟延履行利息(暂计至2022年4月6日为23768.94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系专门从事防腐木及相关景观设施制作、销售、安装业务的公司,被告便与原告签订合同,由原告制作、安装防腐木制品及相关景观设施,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完全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后,经被告验收合格,双方于2019年5月22日签订了《兰州市城建职工培训中心服务部木屋结算单》,确认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货款473738元,但被告截止《结算单》签订之前仅支付了250000元,下剩223738元尚未支付,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拒不支付,双方遂酿纠纷至今。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陈述其与被告之间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其主张的223738元应为工程款。
被告兰州市城建职工培训中心服务部辩称,我方对原告所诉事实及欠付其工程款223738元均予以认可,但是我方对原告主张的利息的起算时间有异议,应当按照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利息。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9月,原告甘肃三禾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为被告兰州市城建职工培训中心服务部修建兴隆山庄木屋及相关景观设施,具体项目有:**书院岗亭,游乐园售卖亭,河畔、一壶轩、***、风陵渡客栈、草庐、柴门、***、桂花园住宿木屋等。2019年5月22日,工程竣工并进行交付,双方按照约定的单价对工程量及工程价款进行了结算,确定工程总价款为473738元。因在施工过程中,被告已经支付原告工程款共计250000元,现尚欠223738元未支付。原告遂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223738元,并承担相应工程欠款利息。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兰州市建职工培训中心服务部木屋结算单,付款凭证等证据在案佐证,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三禾园林公司为被告城建培训服务部修建兴隆山庄木屋及相关景观设施,双方之间形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原告已经按照约定完成了工程,被告应当按照双方结算确定的数额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庭审时,被告对双方确定工程总价款为473738元及其已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50000元,尚欠223738元未支付的事实予以认可,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223738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第二十七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本案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约定欠付工程价款利息及付款时间的相关证据,经法庭询问,被告对原告所述的工程竣工及交付时间予以认可,故对原告主张的欠付工程款利息应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工程交付的次日即2019年5月23日起计算至工程款实际付清之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兰州市城建职工培训中心服务部给付原告甘肃三禾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23738元,并以223738元为基数,支付自2019年5月23日至工程款实际付清之日的利息,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以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甘肃三禾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7元(已按减半收取),保全费1758元,合计4265元,由被告兰州市城建职工培训中心服务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娟娟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