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禾苗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黄山市黄山区耿城镇人民政府与黄山禾苗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003民初749号
原告:黄山市黄山区耿城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耿城镇金桥村。
法定代表人:戴维,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鸣,安徽詹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淼,安徽詹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山禾苗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永佳大道天井山小区801-33号。
法定代表人:李禾,公司董事长。
原告黄山市黄山区耿城镇人民政府与被告黄山禾苗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原告黄山市黄山区耿城镇人民政府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黄山市黄山区耿城镇人民政府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焦香梅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黄 鑫
书 记 员 贝芷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