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禾苗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黄山禾苗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池州市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1723民初692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黄山禾苗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
法人代表:**,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浙江润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池州市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
法人代表:胡桂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金喜,安徽青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黄山禾苗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池州市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作出(2017)皖1723民初692号之一财产保全的裁定,裁定对被申请人池州市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安徽青阳农村商业银行九子支行,账号为XX,账户存款40万元予以冻结。黄山禾苗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黄山禾苗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池州市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安徽青阳农村商业银行九子支行,账号为XX,账户存款4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