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732民初4360号
原告:***,男,1977年12月10日生,汉族,江西省兴国县人,住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伦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赣州万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北路东侧水韵嘉城A区10号楼3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男,1972年1月3日生,汉族,江西省进贤县人,住江西省进贤县。
原告***诉被告赣州万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对对方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赣州万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赣州万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7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黄 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