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大陆汽车救援服务有限公司

山东鸿发森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0103民初2217号
原告:***发森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大涧沟(103省道西侧)。
法定代表人:王建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楚朝阳,山东京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风才,山东京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善能生态集团有限公司员工,住济南市历城区,
被告:***,男,198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山东省鑫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员工,住济南市历下区,
被告:山东大陆汽车救援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历山北路黄台山83-6号。
法定代表人:董国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学忠,男,197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黑虎泉北路149号。
主要负责人:孙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芬,山东金诚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鑫安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章丘支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章丘区龙山街道东曹官庄村民委员会(一楼101室)。
主要负责人:尹继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3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
原告***发森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公司)与被告**、***、山东大陆汽车救援服务有限公司(大陆救援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济南公司)、鑫安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章丘支公司(以下简称鑫安保险章丘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20年4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发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建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楚朝阳、被告**、***、被告大陆救援公司法定代表人董国军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学忠、被告人保济南公司主要负责人孙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芬、被告鑫安保险章丘公司主要负责人尹继凯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大陆救援公司支付原告车辆损失12015元、车辆贬值损失53900元、鉴定费7000元;2、判令被告***对上述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人保济南公司对上述损失承担保险责任;3、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9月24日,被告***的鲁A×××××号雪佛兰牌轿车发生故障,由被告大陆救援公司提供救援拖车服务,将车辆拖至原告的4S店进行修理,在4S店装卸车辆时,驾驶员被告一**驾驶上述雪佛兰牌轿车试图将车辆从拖车上驶下,但因操作失误,雪佛兰牌轿车与原告4S店内待售汽车发生碰撞。事后,原告与被告协商未果。原告认为由于被告**、大陆救援公司在装卸过程的不当操作造成了本次事故的发生,应对此次事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告***作为涉案车辆的所有人,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人保济南公司作为事故车辆的承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约定的限额内承担保险责任。据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1、本人没有试图将车辆从拖车上驶下,因为车辆为故障车辆,无法启动,也无法挂至空档,拖车司机要求协助踩住离合。2、本人没有操作失误,因为拖车卸车流程本人无从知晓,也非专业操作人员。本人按照拖车司机请求和要求进行操作,未进行其他不当操作,并且地点位于4S店修理车间内,4S店工作人员未提出制止。3、本案发生后,本人积极处理。4S店提出要求将新车买下,故无法和解,因此次事故,车辆鲁A×××××号车辆至今被4S店扣在店里,4S店应该按照误工费计算补偿车主损失。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的起诉应该为山东大陆救援服务有限公司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根据事实情况依法处理。
被告***同被告**的答辩意见。
被告大陆救援公司辩称:2019年9月24日,我们公司救援师傅孙殿军使用鲁A×××××号车辆对鲁A×××××号雪佛兰轿车(挂档线断裂)进行拖车救援,送至目的地***发公司维修地点。在卸车过程中救援师傅孙殿军和鲁A×××××号雪佛兰驾驶员**协商好:由**驾驶鲁A×××××号车辆在拖车斜板上踩住刹车慢慢溜下来。**在驾驶鲁A×××××号车辆向下滑行时,把离合踏板认为刹车踏板,松手刹时,致鲁A×××××号车辆加速滑下与***发公司停放的商品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损失,发生本次事故。鲁A×××××号车上有驾驶人员**在操控,我方无法控制车辆运行状态。因此,本次事故我公司应无责任。
被告人保济南公司辩称:本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因大陆救援公司在装卸故障车时不当操作行为造成损害后果的发生,故障车辆的所有人在本次事故中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我公司作为承保人,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另,本次事故不是道路交通事故,交强险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被保险的机动车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造成的损害,保险人也不承担赔偿责任。同时,保险合同还约定,对第三者的贬值损失、鉴定费、诉讼费等均系间接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综上,本案不属于我公司保险责任赔偿范围,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鑫安保险章丘公司辩称:大陆救援公司的救援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100万元,并投保不计免赔,但该事故并不属于交通事故,我公司承保车辆与三者车辆没有任何接触,也不是因为拒险情形而造成的,据维修厂提供的监控视频,可以查看到救援车辆到达后停止熄火,然后被救援车辆的司机在驾驶舱操作车辆,因操作不当,被救援车辆与另一三者车发生碰撞,与救援车辆无关,我公司不予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对于三者的贬值损失、鉴定费、诉讼费等间接损失,我公司不承担责任。
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2019年9月24日上午,被告***前往火车站路途中,其驾驶的鲁A×××××号雪佛兰轿车发生故障,由被告大陆救援公司提供救援拖车服务,被告**系被告***朋友,***委托**跟随被告大陆救援公司救援车前往维修地点。大陆救援公司鲁A×××××号救援车将鲁A×××××号故障车辆拖至原告***发公司维修车间,在故障车辆卸载时,大陆救援公司拖车司机孙殿军让被告**予以配合,**上车操作鲁A×××××号故障车辆,操作过程中鲁A×××××号故障车辆从拖车板上溜车导致其碰撞到停在修理车间的待售车辆(红色雪佛兰克鲁泽RS),造成两车损坏的事故。
鲁A×××××号雪佛兰牌轿车登记所有权人是被告***,该车在被告人保济南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交强险赔偿限额为122000元,其中医疗费赔偿限额为1万元,伤残死亡赔偿限额为11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该车同时在该被告处投保商业三者险,保险限额为10万元,并投保不计免赔,该事故发生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合同期间内。
鲁A×××××号车辆登记所有权人是被告大陆救援公司,该车辆在被告鑫安保险章丘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交强险赔偿限额为122000元,其中医疗费赔偿限额为1万元,伤残死亡赔偿限额为11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该车同时在我公司投保商业三者险,限额为100万元,并投保不计免赔,该事故发生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合同期间内。
本案诉前调过程中,原告鸿发森泉公司申请对其店内雪佛兰牌待售轿车在2019年9月24日事故中造成的经济损失及目前车辆折旧市场价值进行评估鉴定。山东文辉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接受本院委托后于2020年2月14日出具文鉴字(2020年)第1-3号鉴定评估意见书,评估意见为:1、车辆损失为12015元;2、目前带牌照手续完备的车辆折旧市场价值为61000元。
原告***发公司依据鉴定意见主张车辆损失费12015元,四被告对该费用均无异议。
对于上述事实,本院予以认定。
关于本次事故的责任承担问题。
原告***发公司主张由被告**、大陆救援公司对车辆损失费、车辆贬值损失及鉴定费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人保济南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称,根据4S店的监控视频显示,被告**系在大陆救援公司的要求下驾驶车辆,其作为车辆的驾驶员,应当有审慎义务,大陆救援公司系拖车救援的实施方,也应当对救援过程进行指导,双方对本次事故的发生均存有责任。***作为车辆的所有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鲁A×××××号车辆在被告人保济南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故应当在保险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
被告**称:本次事故发生时,自己没有试图将车辆从拖车上驶下,车辆为故障车辆,无法挂档,自己当时在地面,大陆救援公司拖车司机要求我上到故障车辆驾驶座协助他踩住离合,他去拖车旁边松开连接故障车的挂钩,然后车辆溜下去了。我对操作流程不知晓,往拖车上装车时我也进行了同样的操作,在驾驶座踩住离合,拖车将故障车用绞盘提到拖车上,所以放车时我认为也应当是同样的操作。本人非专业操作人员,系按照拖车司机的要求进行操作,4S店的工作人员也未提出制止。
被告大陆救援公司称:我公司在提供救援服务时,关于被救援车辆从装车到卸车如何操作要视情况而定,一般是由拖车司机和被拖车辆驾驶员协商解决,因为有时拖车师傅一个人处理不了。鲁A×××××号车辆故障,我公司派驾驶员孙殿军办理拖车,据孙殿军本人讲,卸车时和驾驶员**是沟通好的,由**驾驶鲁A×××××号车辆在拖车板上踩住刹车慢慢滑下来,而**在车辆下滑过程中把离合认为刹车,松手刹时车辆滑下,与停放的商品车发生碰撞。车辆发生碰撞的瞬间,车辆由驾驶员操控,拖车师傅无法操控,故我公司不应当承担责任。
被告人保济南公司称,我司投保车辆系鲁A×××××号故障车辆,属于救援车上的车上货物,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是因大陆救援公司装卸车辆不当行为造成,属于车上货物坠落。作为专业的救援公司,车辆的装与卸均由救援公司进行操作,不应交由不专业人员进行。作为救援车上的故障车的所有人,在本次事故中不存在任何过错,我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认为救援车辆将车辆拖至原告处,维修车辆与新车同时停放于车辆的维修厂间,原告与大陆救援公司均存在过错,对于损害后果的发生应由侵权人进行赔偿。
被告鑫安保险章丘公司称,我公司承保车辆与三者车辆没有任何接触,也不是因为拒险情形而造成的,据维修厂提供的监控视频,可以查看到救援车辆到达后停止熄火,然后被救援车辆的司机在驾驶舱操作车辆,因操作不当,被救援车辆与另一三者车发生碰撞,与救援车辆无关,我公司不予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认为,故障车车辆驾驶人进入驾驶室操作后,该车辆便不能简单等同于救援车上的附属物,视频显示驾驶人操作不当导致车辆在运动过程中与第三方车辆发生事故,认为应当由故障车的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认可4S店也存在一定过错,与我公司没有关联。
关于该问题,本院认为:首先,关于人保济南公司的责任问题。因本次事故发生在原告***发公司车辆维修车间内,系故障车在卸载过程中因操作不当溜车导致原告待售车辆损坏。修理车间,并非《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道路”,亦非通常所指的“道路以外的地方”;同时,认定本案是否属于交通事故,关键在于肇事车辆是否处于“通行”状态。因鲁A×××××号故障车辆不能打火,由被告大陆救援公司的救援车辆拖至修理厂内,车辆未处于“通行”状态,此时该车辆属于救援车上托运的物品,而非正常状态下的交通工具。故本次事故不属于交通事故,不应适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法律规范。故人保济南公司不应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原告***发公司要求被告人保济南公司承担保险责任,本院不予支持。
其次,关于被告***的责任问题。本案系一般侵权行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原告***发公司未举证证明被告***对本次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故其主张由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院不予支持。
再次,关于被告大陆救援公司、被告**及原告***发公司的责任问题。被告***的A603H6号车辆发生故障,由被告大陆救援公司提供拖车救援服务,双方之间形成救援服务合同关系。大陆救援公司的合同义务是将故障车辆拖至修理车间,该救援服务应包含将故障车辆装至拖车并将故障车辆从拖车上安全卸载的全过程。在卸载故障车辆的过程中,被告**根据被告大陆救援公司的要求为其操作车辆卸载系提供义务帮工行为,根据法律规定,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因被告**操作失误导致原告待售车辆损坏,但是该操作行为系根据被告大陆救援公司工作人员的指令进行,该公司不能举证证明被告**未按照其要求操作车辆导致事故发生,因此,应当由被告大陆救援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不承担赔偿责任。另,原告***发公司系待售车辆4S店,其销售车辆在销售过程中到修理车间检查、清洁等属于正常现象,且根据视频资料显示,其车辆停放的地点并不影响其他车辆的正常通行及作业,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并无过错,故对其车辆受损不应承担责任。
最后,关于被告鑫安保险章丘公司的责任问题。就本案而言,鲁A×××××号救援车辆系停放在维修车间内进行车辆卸载施工作业状态下操作失误,车上托运的故障车滑下造成原告方车辆损坏,鲁A×××××号救援车与原告公司车辆之间是否属于道路以外的事故,是否适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相关司法解释,本院认为,在实践中,不仅仅是机动车发生事故的地点在道路以外,还应当符合发生事故的车辆处于“通行”状态的条件。当机动车停放在道路以外的地方,或者机动车处于停车状态下的施工作业等情况下发生的事故,不属于参照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相关司法解释的范畴。故,被告鑫安保险章丘公司不应承担保险责任。
综上,因本次事故造成原告***发公司的损失,应当由被告大陆救援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关于原告主张的原、被告有争议的各项损失计算方式及依据。
1、原告***发公司主张车辆贬值损失53900元,依据车辆官网售价114900元,结合评估意见中带牌照手续完备的车辆折旧市场价值为61000元,相减计算得出车辆贬值损失为53900元。
被告**、被告***均称,事故发生后,我方在网上查询新车售价为83000元,与官网售价不同,对折旧价值不认可。
被告大陆救援公司称:车辆折旧价值评估依据是按官网报价评估,与实际车辆销售价格不一致,应该按车辆实际销售价格作为评估依据。
被告人保济南公司、被告鑫安保险章丘公司均称:对贬值损失不予认可,首先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赔偿范围,其次鉴定报告中也未对车辆损失的折旧鉴定作出专业合理的解释,认为该鉴定意见依据性不足,根据最高院答复,贬值损失不予赔偿,同时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贬值损失也不属于保险公司赔偿范围,不予赔偿。
2、原告***发公司主张鉴定费7000元,系做鉴定评估支出的费用,提交鉴定费发票1张金额7000元。
被告***称:对具体收费标准不清楚,鉴定时未对车辆进行拆检,只是现场查看之后就离开了。
被告**称:有异议,不清楚收费标准。
被告大陆救援公司称:鉴定费价格过高,鉴定价值总额73015元。
被告人保济南公司、被告鑫安保险章丘公司均称:系间接损失,不同意赔偿。
关于原、被告有争议的各项费用,本院认为:(1)车辆贬值损失。本案中,受损车辆系原告***发公司待售车辆,车辆受损,必然影响其售价,该损失系原告***发公司直接损失,故其主张车辆贬值损失,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发公司主张按照车辆事故发生时的售价减去车辆受损后的折旧市场价值计算贬值损失并无不当。原告***发公司受损待售车辆事故发生时官网报价为114900元。三被告对该价格存异议,主张按照事故发生后网上查询的新车售价83000元计算。因该售价系事故发生后从网上查询得出,并不能证明事故发生时同品牌同型号的车辆在原告处的具体售价,因此主张以83000元计算证据不充分,本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庭审后经原告核实车辆具体售价比官网报价优惠28000元,待售车辆的具体售价为86900元,结合鉴定意见事故车辆折旧市场价值为61000元,故本院认定其车辆贬值损失为25900元。(2)鉴定费。原告***发公司为确定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而申请司法鉴定,系必要支出,其提交的鉴定费发票能够证实其实际支出鉴定费7000元,故本院对其主张的鉴定费7000元予以认定。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被告大陆救援公司在提供拖车服务过程中,因操作失误导致鲁A×××××号故障车辆溜车造成原告***发公司待售车辆损坏。本院已经认定的原告***发公司因本次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失费12015元、车辆贬值损失费25900元,鉴定费7000元,由被告大陆救援公司予以赔偿。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山东大陆汽车救援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发森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车辆维修费12015元、车辆贬值损失费25900元、鉴定费7000元等共计44915元。
二、驳回原告***发森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1624元,减半收取812元,由原告***发森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350元,被告山东大陆汽车救援服务有限公司负担46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 燕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孙燕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