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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九〇四医院等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13民初7815号
原告:***,男,1963年8月29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梁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志平,江苏合晟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九〇四医院,住所无锡市梁溪区兴源北路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A1100000MK0053981R。
法定代表人:王东,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天力、吴冰瑶,均系江苏文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长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徐州市淮海西路31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06080007891。
法定代表人:周庆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陈凯(受该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九〇四医院、第三人长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进行诉前调解[(2021)苏0213诉前调2962号],2021年7月20日立案受理。2021年11月17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为1784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何 英
人同陪审员杨士烟
人民陪审员  吴建良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顾杨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