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宁0106民初8275号
原告:***,男,1984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肖、张扬,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生殖健康技术指导服务中心,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负责人:郑华,该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宁,北京盈科(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季万银,男,1953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苗苗,宁夏泽芸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赵锋,男,1973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第三人:长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
法定代表人:周庆河。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生殖健康技术指导服务中心、季万银、第三人赵锋、第三人长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原告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生殖健康技术指导服务中心、季万银、第三人赵锋、第三人长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5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国华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刘佩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