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583民初6484号
原告:南安捷成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水头镇科技工业走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7531412705。
法定代表人:王美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绿松,福建正成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阿梅,福建正成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淮海西路31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06080007891。
法定代表人:周庆河。
被告:***,男,1974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
原告南安捷成石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南安捷成石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安捷成石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撤诉申请并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安捷成石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778元,减半收取计为8889元,由原告南安捷成石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炳源
审 判 员 李柳红
人民陪审员 陈清辉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侯芬芬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