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426民初2113号
原告:***,男,1970年8月25日生,汉族,职工,住江苏省睢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土成,河北恒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淮海西路。
法定代表人:周庆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麻贺昆,内蒙古万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长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高建芳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