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21)皖1125执2066号
***、***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你们与安徽合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皖1125民初207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安徽合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们履行下列义务:
(1)、***、***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安徽合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10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以21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9月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率(即年利率3.85)计算至款付清为止];
(2)、承担执行费3050元,***、***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保全费、诉讼费1900元。
开户银行: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城支行
账户名称:定远县人民法院
账号:20000543954910300000083117502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联系人:张伟联系电话:18155055205
本院地址:定远县政务新区金山北路邮编:233200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