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青2802执恢19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新千广场19号楼10层。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男,1967年7月5日出生,藏族,身份证号:XXX,系***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
被执行人:德令哈金驼畜牧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德令哈市昆仑花苑青年创业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74585582。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德令哈金驼畜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德令哈金驼畜牧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当事人缴款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现申请执行人***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执行人德令哈金驼畜牧有限公司的强制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且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青2802执恢19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