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皖0506民初2121号
原告:马鞍山XXXX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1597XXXXXXX。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199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
被告:何某某,男,1986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
被告:安徽XX**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5152XXXXXXX。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某某,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马鞍山XXXX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某、何某某、安徽XX**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9日立案。马鞍山XXXX广告有限公司于2024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马鞍山XXXX广告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马鞍山XXXX广告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22元,减半收取1861元,由马鞍山XXXX广告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