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23民初989号
原告:南通明大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晓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肖**、耿银银,江苏祎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如东县
被告:***,女,1968年3月1日生,汉族,住如东县
原告南通明大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0年2月26日向原告送达案件缴费通知单,原告签收后未能按规定缴纳案件受理费,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南通明大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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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张玉军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朱啸轩
书 记 员 朱啸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