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明大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南通明大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苏0681执2877号
申请执行人南通明大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开发区苏2**线西侧。
法定代表人王晓燕。
被执行人***,男,1980年11月7日生,汉族,住启东市。
被执行人***,女,1982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启东市。
申请执行人南通明大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0日作出的(2016)苏0681民初29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二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3002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4972元。因二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7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金融机构、房产交易及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只有少量银行存款。2016年11月25日,本院分别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苏F×××**汽车及被执行人***名下的苏F×××**汽车进行了查封。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查封的汽车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的(2016)苏0681民初29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辉
审判员 李兴冲
审判员 刘东伟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黄永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