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山南市乃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藏0502民初624号之二
原告:成都红色剪刀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成都市高新**天目路保利新天地******。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饶九一,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山南鼎丰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藏山南市乃**湖南大道**住宿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央嘎,西藏方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4年3月24日,汉族,经商,住西藏山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央嘎,西藏方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5年11月9日,汉族,经商,住重庆市璧山区。
原告成都红色剪刀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南鼎丰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被告***、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成都红色剪刀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红色剪刀科技有限公司以收到诉诸款项350000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红色剪刀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406.6元,减半收取计4704.8元,由原告成都红色剪刀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普 珍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 官 助 理 次***
书 记 员 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