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东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长沙东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湖南泰兴达纸制品包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9)湘0121民初5081号 原告长沙东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新时空1号111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威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泰兴达纸制品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沙产业基地**北路5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芝容,女,1963年3月11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 原告长沙东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泰兴达纸制品包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监理费88000元,并自2016年6月2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至监理费付清时止。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确认,被告湖南泰兴达纸制品包装有限公司尚欠原告长沙东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监理费88000元; 二、本协议第一项所欠款项,被告湖南泰兴达纸制品包装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31日之前向原告长沙东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完毕,逾期未付,则应以所有欠付款项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从2019年6月4日起承担相应的违约金;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2279元,因调解结案减半收取1139.5元,被告湖南泰兴达纸制品包装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四、原告长沙东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它诉讼请求; 五、本案再无其它争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案件受理费2279元,减半收取1139.5元,按调解协议约定方式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书不写事实经过。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黄 彪 二〇一九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