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策恒睿建设有限公司

中策恒睿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323民初190号
原告:中策恒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临桂区临桂镇西城大道与世纪大道叉口联创.飞扬国际T4幢1单元25-26层3号。
法定代表人:蒋茂宪,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小娟,公司员工。
被告:***,女,1985年7月5日出生,汉族,广西灵川县人,现住广西桂林市临桂区××公寓××号。
原告中策恒睿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归还原告备用金3000元及荣耀工作手机一台(价值约1500元);2、被告归还原告***个人员工档案资料;3、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11月26日,原告提出与被告终止试用期劳动合同关系,并要求被告于29日到公司办理离职手续,但时至今日,被告仍未到公司办理。被告在未办理离职手续,也未请假的情况下连续七个工作日未上班,已形成自动离职事实。原告于2021年12月2日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被拒收,被告长时间占用公司备用金、工作手机、档案柜钥匙等公司财物,给公司正常办公造成严重影响。经向庙岭派出所报案处理未果,被告还利用职务之便将个人档案拿走,为此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注册地及公司办事机构所在地均为桂林市临桂区临桂镇西城大道与世纪大道叉口联创.飞扬国际T4幢1单元25-26层3号。被告***户籍所在地虽在灵川县××镇××路××街××号,但其2016年11月婚后一直居住在广西桂林市临桂区××公寓××号,其经常居住地应为桂林市临桂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没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吕桂华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刘文成
书 记 员 阳晓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