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策恒睿建设有限公司

**、中策恒睿建设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桂1103民初1210号 原告:**,男,1982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贺州市八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桂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策恒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临桂区临桂镇西城大道与世纪大道叉口联创飞扬国际T4幢1**25-26层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226877514671。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桂林市秀峰区。 上述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君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策恒睿建设有限公司**分公司,经营场所:贺州市**区**大道北面、公园南二路南面、公园西路西侧三号地块1号楼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103MA5KEAAJ7Q。 负责人:***。 被告:***,男,1973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桂林市全州县。 原告**与被告中策恒睿建设有限公司、***、中策恒睿建设有限公司**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924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4620元,共计1054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黄 蕾 书 记 员 卢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