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1103民初1801号
原告:***,男,1985年5月29日出生,瑶族,住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县。
被告:中策恒睿建设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广西贺州市**区**大道北面、公园南二路南面、公园西路西侧三号地块1号楼6楼。
负责人:***。
被告:中策恒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桂林市临桂区临桂镇西城大道与世纪大道叉口联创.飞扬国际T4幢1**25-26层3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中策恒睿建设有限公司**分公司、中策恒睿建设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吴 丹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