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供水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华天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杭州供水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05民初10680号
原告:杭州华天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临半路158-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57595231816。
法定代表人:华福根。
委托代理人:***,杭州市西湖区转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杭州供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岳帅桥10号1幢69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3143044019K。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华天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供水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华天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华天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华天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2463元,合计2488元,由原告杭州华天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