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宁0104执5388号
申请执行人:程静娟,女,1971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被执行人: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民族**街**玺云台小区**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程静娟与宁***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经自行履行给付义务,故申请执行人程静娟向本院申请撤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宁0104执538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弥天亮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八)中止或终结执行;
……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