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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宁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宁0104执5388号 申请执行人:程静娟,女,1971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被执行人: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民族**街**玺云台小区**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程静娟与宁***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经自行履行给付义务,故申请执行人程静娟向本院申请撤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宁0104执538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弥天亮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八)中止或终结执行; ……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