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92民初371号
原告:刘杰,男,1990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雨婷,四川原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轮台县群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巴州轮台县文化北路群星公司新1栋6层603室。
法定代表人:陈国志,职务不详。
原告刘杰与被告轮台县群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原告刘杰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刘杰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牟治伟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徐瑞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