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3民终9017号
上诉人(原审第一被告):惠州市菱达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第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930XL。
法定代表人:**1。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东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单位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汉族,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二被告:***,男,汉族,住址:江苏省潥阳市。
上诉人惠州市菱达电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2020)粤1302民初77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惠州市菱达电梯有限公司以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惠州市菱达电梯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惠州市菱达电梯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779.05元,减半收取1389.53元,由上诉人惠州市菱达电梯有限公司负担。本院给予退还上诉人惠州市菱达电梯有限公司1389.53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黄**锋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