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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20)粤03行终150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60年10月2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山东省东平县。
委托代理人张帅召,北京市汉威(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深南大道**人才园。
法定代表人孙福金,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立立,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罗嘉森,广东中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深圳市博广源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街道高发社区侨深路**东方科技园**厂房华兴大厦501Bdiv>
法定代表人陈思铭。
委托代理人李丰,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琳,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因诉被上诉人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8行初131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案争议的焦点是2019年6月30日14时许***受伤是否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根据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表》中的受伤害经过简述、深圳市博广源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的《回复》、(2019)粤0308刑初17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等证据可以认定,***系在宿舍休息时受到他人暴力伤害,不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据此作出涉案工伤认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本院予以确认。***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王成明
审判员  杨宝强
审判员  伍建卿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林 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