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博广源模架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深圳市博广源模架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5执16695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95年7月2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倩,广东君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传阳,广东君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市博广源模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陈思铭。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博广源模架工程有限公司执行一案,广东省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劳人仲案[2021]7647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深圳市博广源模架工程有限公司向其支付工资福利待遇38533.4元(人民币,下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9078.67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07834.55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8755.88元、护理费41399.5元、医疗费差额5969.7元、鉴定费300元、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3110.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900元、律师代理费5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深圳市博广源模架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后被执行人主动缴纳足额款项至本院账户。本院已通知申请执行人领取执行款315565.16元,其中申请金额总计312882.2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2682.96元;本院另将执行费4633.48元划缴国库。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申请的事项已执行完毕,执行费依法由被执行人承担并已缴纳。本案依法应予以结案,并解除被执行人深圳市博广源模架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相关财产查封、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广东省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劳人仲案[2021]7647号仲裁裁决书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事项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深圳市博广源模架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第一项送达后立即生效,第二项立即执行。
审判员  周钟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林晖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