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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深圳市某某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304执3250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75年11月30日出生,住址四川省宣汉县。

被执行人深圳市***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梅丽路梅林文体中心2号楼3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BY4W8C。

法定代表人陈思铭。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劳人仲案[2019]10857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67947.49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照生效判决书向申请人履行了各项判决义务,案件执行费919.21元被执行人已缴付,且申请人向本院提交了结案申请书。

本院认为,深劳人仲案[2019]10857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粤0304执32501号案件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杨菲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