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州同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伊犁州同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奎屯云雷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伊犁州同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奎屯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兵0701民初955号
原告:蒲双全,男,1970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新疆奎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同泽(奎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奎屯云雷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奎屯市天北新区天西路以北,物华街以西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003592848514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燎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新疆奎屯市。
被告:伊犁州同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奎屯分公司,住所地新疆奎屯市伊犁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0037637809302。
负责人:索金勇,该公司经理。
被告:伊犁州同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州伊宁市斯大林街三巷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000738386181B。
法定代表人:赵万,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蒲双全与被告奎屯云雷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伊犁州同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奎屯分公司、伊犁州同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立案。原告蒲双全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蒲双全以自行和解为由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蒲双全撤诉。
案件受理费6731元(已减半交纳),由原告蒲双全负担。
审判长冀晓芳
审判员杜阳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文丽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