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州同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伊犁山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某某、伊犁州同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伊宁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兵0402民初180号 原告:伊犁山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州伊宁县胡地亚于孜乡下胡地亚于孜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男,1955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新疆伊宁县。 被告:伊犁州同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州伊宁市斯大林街三巷二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秉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秉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伊犁山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伊犁州同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5日立案。原告伊犁山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伊犁山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