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昆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新疆昆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且末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新2825民初486号
原告新疆昆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且末县团结北路1号。
法定代表人***,男,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81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务工人员,住且末县。
原告新疆昆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让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0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昆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私下达成协商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昆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47.50元,减半收取173.75元,由原告新疆昆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王东东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热孜亚姆罕·***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