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昆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新疆昆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且末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2825民初665号
申请人:***,男,1965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洁,新疆天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言睿,新疆天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新疆昆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且末县团结北路1号。
法定代表人:皋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漫,四川华晨(宜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杨长春,男,1963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显华,四川华晨(宜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李,四川华晨(宜宾)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新疆昆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杨长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8日作出(2021)新2825民初665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新疆昆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杨长春的所有银行存款及网络资金5,000,000元,期限为一年。2022年8月10日,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已裁定准许申请人***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之间的诉讼基于裁定准许撤诉已不存在,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的目的已不存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新疆昆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杨长春的所有银行存款及网络资金5,0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许  爱  民
审 判 员 黄  玉  霞
人民陪审员 若仙古丽·肉孜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  思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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