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且末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2825民初665号
申请人:***,男,1965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洁,新疆天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言睿,新疆天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新疆昆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且末县团结北路1号。
法定代表人:皋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漫,四川华晨(宜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杨长春,男,1963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显华,四川华晨(宜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李,四川华晨(宜宾)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新疆昆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杨长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8日作出(2021)新2825民初665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新疆昆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杨长春的所有银行存款及网络资金5,000,000元,期限为一年。2022年8月10日,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已裁定准许申请人***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之间的诉讼基于裁定准许撤诉已不存在,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的目的已不存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新疆昆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杨长春的所有银行存款及网络资金5,0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许 爱 民
审 判 员 黄 玉 霞
人民陪审员 若仙古丽·肉孜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 思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