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州坦顺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尉犁县哈拉洪军嫂砂石料厂与巴州坦顺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新2801民初2206号
原告:尉犁县哈拉洪军嫂砂石料厂,住所地巴州尉犁县兴平乡哈拉洪村。
负责人:***,男,1981年9月15日,汉族,住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新疆天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巴州坦顺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库尔勒市铁门关路。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新疆四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尉犁县哈拉洪军嫂砂石料厂诉被告巴州坦顺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尉犁县哈拉洪军嫂砂石料厂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71.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谈洁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