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和民初字第205号
原告:巴州坦顺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库尔勒市铁门关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新疆天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杜婷婷,女,汉族,1985年5月16日出生,山东省宁津县人,该公司职员。
被告:***,女,汉族,1967年1月19日出生,重庆丰都县人,无业。
委托代理人:***,新疆孔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秦先春,男,汉族,1976年2月15日出生,重庆市丰都县人,个体。
本院在审理原告巴州坦顺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巴州坦顺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巴州坦顺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巴州坦顺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巴州坦顺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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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