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雷州市建安工程有限公司

雷州市人民政府、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民申181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雷州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广东省雷州市雷州大道**号。
法定代表人:梁亚雄,该市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师,广东雷三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友滋,雷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局干部。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汉族,1955年10月6日出生,住广东省雷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晓,广东大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雷州市专业市场筹建处。住所地:广东省雷州市广海北路。
负责人:陈敬葵。
一审第三人:广东省雷州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雷州市西湖大道五横路***号。
法定代表人:郑进活,该公司总经理。
一审第三人:苏陈养,男,汉族,1961年6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雷州市。
再审申请人雷州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雷州市政府)因与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雷州市专业市场筹建处(以下简称市场筹建处)、一审第三人广东省雷州市建筑安装公司(以下简称建安公司)、苏陈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8民终2135号民事判决(下称二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雷州市政府申请再审称,一、具有建筑资质的企业才能结算间接费和劳保基金。本案的实际施工人是***,不是企业,工程款结算时不应计算间接费和劳保基金。湛江市基建审计中心对涉案工程作出的结算结果包括工程间接费和劳保基金,原审判决认定市场筹建处接受该结算结果,并将该结果作为结算依据是错误的,应按非等级资质进行重新结算。二、本案是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且涉案《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无效的过错责任应全部由***、苏陈养及雷州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承担,本案应严格按照无效合同的原则并适用建设工程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原审判决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按拖欠工程款总额按年利率24%的利率计付利息给***属适用法律错误。据此,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对本案重新作出判决,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雷州市政府申请再审的理由,本案主要涉及以下问题:
关于工程款结算问题。涉案工程竣工后,雷州市政府为筹建涉案工程装修材料市场而设立的临时机构市场筹建处与***一致意见委托湛江市财政局下属的湛江市基建审计中心进行工程结算审核,在委托该中心进行工程结算审核时,市场筹建处亦未提出不应计算工程间接费和劳保基金的意见,且向***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因此,雷州市政府涉案工程不应包括间接费和劳保基金为由,主张对工程重新结算缺乏依据,二审法院不予采纳并无不当。
关于工程款利息问题。涉案《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虽然无效,但涉案工程已由***与一审第三人苏陈养建成并交付雷州市政府销售完毕,故***可参照合同的约定,向雷州市政府主张逾期支付工程款的损失。对逾期支付工程款的利息标准,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为月息百分之五及***在原审诉讼中主张的月息百之三均明显过高,原审法院酌情调整为年利率24%并无不当。雷州市政府主张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不足,其以此申请再审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雷州市人民政府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振宏
审判员  洪望强
审判员  陈 渊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黄雄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