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雷州市建安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省雷州市建安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882民初5983号 原告:广东省雷州市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雷州市西湖大道五横路0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82194829211C。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6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雷州市。 第三人:黄娟,女,1968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 第三人:***,男,1962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 第三人:雷州市谦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雷州市西湖大道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82664952565Q。 原告广东省雷州市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黄娟、***、雷州市谦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3日立案。原告广东省雷州市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补交受理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东省雷州市建安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广东省雷州市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受理费50元,予以退回。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辛丹球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