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门市亨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兰州建西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0103民初4678号
原告:兰州建西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
法定代表人:陆全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瑞,系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伟年,男,1982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永登县。
被告:***,男,1984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玉门市。
被告:***,女,1987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玉门市。
被告:玉门市亨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玉门市新市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兰州建西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玉门市亨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兰州建西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兰州建西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兰州建西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85元,由兰州建西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文平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魏子涵
书 记 员 李春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