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民终40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宏菱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台中南路2号364室。
法定代表人:弘野仁士,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肖,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健,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4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玉门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玉英,女,1987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玉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4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玉门市,系被上诉人王玉英丈夫。
原审被告:玉门市亨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玉门市新市区老城建国路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宏菱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玉英、原审被告玉门市亨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2019)甘0103民初46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处理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2019)甘0103民初467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宏菱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548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雷 明
审 判 员 景化冰
审 判 员 赵瑞霞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刘艺涵
书 记 员 李蕙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