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7民初3783号
原告:张仁海,男,1982年4月16日出生,住辽宁省新民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昭月,内蒙古红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35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7802105760L
法定代表人:闫韡,总经理。
被告:锦同缘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水域蓝湾E区2号商业楼10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5916673236174
法定代表人:曲登文,总经理。
被告:大连德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庄河市蓉花山蓉花村(镇政府后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3079461204L
法定代表人:张魁有,总经理。
原告张仁海与被告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锦同缘建设有限公司、大连德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3日立案。原告张仁海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张仁海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赵 莹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佳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