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271民初922号
原告:玉门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第十五工程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81085796967E。
法定代表人:艾学海。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雯,甘肃聿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峪关大友企业公司建筑动力安装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200224641368P。
法定代表人:王贵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文辉。
原告玉门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第十五工程处与被告嘉峪关大友企业公司建筑动力安装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立案,原告玉门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第十五工程处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玉门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第十五工程处撤诉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玉门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第十五工程处撤诉。
案件受理费46800元,减半收取23400元,由玉门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第十五工程处负担。
审 判 员 李 简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陈慧杰
书 记 员 祁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