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大友嘉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甘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2民终56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2年12月12日出生,住嘉峪关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峪关市新城镇长城村一组乾园山庄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200MA72QT3K5U。
法定代表人:杨堃,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平,甘肃殷剑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嘉峪关大友企业公司建筑动力安装公司,住所地嘉峪关市兰新东路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200224641368P。
法定代表人:李东仁,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伟山,男,该公司经营科主管。
原审被告:杨东林,男,1970年10月23日出生,住嘉峪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平,甘肃殷剑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甘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嘉峪关大友企业公司建筑动力安装公司及原审被告杨东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2021)甘0271民初11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经本院传票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迟到半小时到庭。另,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甘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0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经本院传票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迟到半小时到庭,故对***的上诉按自动撤回处理。上诉人甘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的上诉按自动撤回处理;
准许甘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8250元(其中***预交50元,甘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预交8200元),减半收取4125元,由上诉人***负担25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10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吴     杰
审判员     陈江天
审判员     孟玉娟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