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0271民初4981号
原告:江***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新坝科技园区南自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陈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德跃,江苏汉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春阳,江苏汉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峪关大友**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嘉峪关市兰新东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李东仁,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伟山,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嘉峪关大友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嘉峪关市新华北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王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俊铭,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江***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峪关大友**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嘉峪关大友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江***电气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和损害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江***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36元,减半收取4018元,由江***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丽娟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桃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