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大友嘉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酒泉市迅涛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嘉峪*****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甘0271民初6212号 原告:酒泉市迅涛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312国道南侧94-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02719076751A。 法定代表人:**1,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2,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嘉峪*****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嘉峪关市兰新东路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200224641368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酒泉市迅涛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以下****公司)与被告嘉峪*****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迅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2、被告大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迅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大友公司支付货款36179.5元,并以此为基数,承担自2021年11月18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事实与理由:2019年2月至2020年12月期间,迅涛公司与大友公司签订5份电气采购合同,合同分别约定***公司向大友公司出售不同型号电气元件,5份合同总价款为36179.5元,交货地点均为嘉北建安公司库房。迅涛公司按合同约定完全履行了供货义务,大友公司未能履行付款义务。大友公司于2019年5月期间进行电气元件采购招标,迅涛公司中标。中标后,双方未在招标文件要求的期限内签订合同,经双方协商,在大友公司拖欠的货款中扣除投标保证金10000元。 大友公司辩称,迅涛公司主张的金额不属实,大友公司尚欠货款金额为16179.5元。迅涛公司在其他采购项目中标后不积极签订合同,大友公司按照迅涛公司出具的承诺书内容,在本案货款中扣除了保证金20000元。迅涛公司曾提出仅扣除10000元,但大友公司未同意。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的迅涛公司提交的电气采购合同、发票、到货清单、大友公司提交的投标保证金的报告,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双方当事人有异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大友公司提交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迅涛公司认可其真实性,予以采信。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6月,迅涛公司与大友公司签订电气采购合同(编号DYCGJA1906006),约定大友公司***公司采购护栏式防爆工厂弯灯及红光笔,合同价款为8940元。2020年6月18日,迅涛公司与大友公司签订电气采购合同(编号DYCGJA2006012),约定大友公司***公司采购就地操作箱及端子排,合同价款为6110元。2019年,迅涛公司与大友公司签订电气采购合同(编号DYCGJA1907006),约定大友公司***公司采购U型管卡及U型抱箍,合同价款为4440元,交货期限为2019年8月5日,付款方式为银行承兑,货到验收合格后供方开具发票并附验收单挂账付款,留10%质保金一年后付清。2019年5月,迅涛公司与大友公司签订电气采购合同(编号DYCGJA1905007),约定大友公司***公司采购电气元件若干,合同价款为14234.5元,交货期限为2019年5月20日前,付款方式为银行承兑,货到验收合格后供方开具发票并附验收单挂账付款,留10%质保金一年后付清。2019年,迅涛公司与大友公司签订电气采购合同(编号DYCGJA1903002),约定大友公司***公司采购防暴照明控制箱及防暴型轴流风机,合同价款为2455元,交货期限为2019年3月20日,付款方式为银行承兑,货到验收合格后供方开具发票并附验收单挂账付款,留10%质保金一年后付清。送货清单、物资到货交接通知单显示:大友公司已接收其***公司采购的全部货物。2019年5月28日,大友公司发布招标通知,招标采购电气元件。2019年5月31日,迅涛公司通过大友公司指定的邮箱提交投标文件。投标文件中包含关于同意大友建动安公司货款作为2019年5月31日电气采购投标保证金的说明,主要内容为:大友建动安公司截止2019年5月31日欠我公司货款金额为40000元,本次投标保证金为20000元,我公司同意本次投标保证金20000元从以上货款中扣缴,若中标则投标保证金转为合同履约保证金,在本次中标内容的合同签订并履行完后予以正常支付此20000元保证金。2019年6月3日,大友公司***公司出具中标通知书,主要内容为:贵单位在采购招标中中标,请于接到通知后5日内与大友公司签订合同,并按此文件要求办理相关手续。2019年8月16日,大友公司电气项目部向公司领导作出关于扣除迅涛公司投标保证金的报告,主要内容为:我项目部施工的酒钢八万立方转煤系统项目,于2019年6月在招标中***公司中标,迅涛公司在中标后迟迟不能履行合同,根据合同规定,与其解除合同,并扣除投标保证金20000元。2020年5月24日,迅涛公司在该报告中备注:经协商同意,从材料款中扣除壹万元。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迅涛公司与大友公司签订的电气采购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迅涛公司提交的证据,能够证实其已经履行了供货义务,大友公司不持异议,故大友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付款。大友公司抗辩迅涛公司承诺以20000元货款作为投标保证金,迅涛公司因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订合同,应当从货款中扣除投标保证金20000元。根据迅涛公司出具的关于同意大友建动安公司货款作为2019年5月31日电气采购投标保证金的说明内容,迅涛公司同意将截止2019年5月31日前大友公司欠付的货款作为投标保证金,但根据电气合同的签订时间、交货期限、付款期限等内容,编号DYCGJA1906006、DYCGJA2006012、DYCGJA1907006的三份合同签订于2019年5月31日之后,该合同货款不能作为投标保证金。编号DYCGJA1905007、DYCGJA1903002的两份合同产生于2019年5月31日之前,能够作为投标保证金。迅涛公司自认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期限签订合同,***协商扣除投标保证金为10000元,但未提交***协商降低保证金的证据,故对其陈述不予采信。综上,扣除编号DYCGJA1905007、DYCGJA1903002的两份合同货款作为投标保证金后,大友公司尚欠迅涛公司货款19490元,应当及时支付。关于迅涛公司主张的利息,大友公司未及时支付货款,构成违约,因双方未在合同中约定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迅涛公司按照年利率6%主张逾期付款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迅涛公司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的部分,予以支持;超出上述范围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嘉峪*****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酒泉市迅涛电器有限责任公司货款19490元及利息(以19490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18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二、驳回酒泉市迅涛电器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5元,减半收取计352.5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190元,由酒泉市迅涛电器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6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