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电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华亭县鑫隆租赁部、甘肃电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华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0824民初3151号
原告:华亭县鑫隆租赁部,住所地:甘肃省平凉市华亭县医院东侧。
经营者:任国仓,男,汉族,1976年7月4日出生,住甘肃省华亭市西华镇街道**。
被告:甘肃电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真宁东路东段北侧。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黄某,男,汉族,住甘肃省平凉市。
原告华亭县鑫隆租赁部诉被告甘肃电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黄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6日立案。原告华亭县鑫隆租赁部于2021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亭县鑫隆租赁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亭县鑫隆租赁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86元,减半收取43元,由原告华亭县鑫隆租赁部承担。
审判员王秀秀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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