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甘1027执989号
申请执行人:庆阳正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庆阳市西峰区兰州西路2号(瑞信村镇银行六楼)。
法定代表人:刘访民,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向前,公司项目经理。特别代理。
被执行人:镇原县郭原乡寺沟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杨海仓,村委会主任。
被执行人:***,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甘肃省镇原县人,住镇原县,农民。
关于申请执行人庆阳正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甘1027民初72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庆阳正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庆阳正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40500元。
在执行过程中***自动履行了执行标的40500元。
本院认为,(2019)甘1027民初72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的义务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庆阳正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全部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19日作出的(2019)甘1027民初72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