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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阳正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1027民初712号
原告:庆阳正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庆阳市西峰区真宁东路东段北侧。
法定代表人:刘访明,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向前,该公司项目经理。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被告:***,男,汉族,甘肃省镇原县人,住镇原县。
原告庆阳正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镇原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20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原告庆阳正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庆阳正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庆阳正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尚敦厚
人民陪审员  陈军伟
人民陪审员  黄建新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 助理  姚永亮
书 记 员  田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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