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602破申68号
申请人:绍兴市越城区会元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袍江斗门镇赵墅村。
法定代表人:陈柏梁。
被申请人:浙江赢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解放南路675号惠风和畅商务楼408室。
法定代表人:金其。
申请人绍兴市越城区会元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对被申请人浙江赢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请求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绍兴市越城区会元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申请人浙江赢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审判长 韩咪竹
审判员 吕琪喆
审判员 娄国琴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宋海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