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0)浙06民终458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国兴,浙江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学军,浙江点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志刚,浙江点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浙江赢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解放南路**惠风和畅商务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国兴,浙江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赢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20)浙0602民初68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赢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共同归还被上诉人***150万元,款限2021年1月10日前付清;
二、被上诉人***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一审案件受理费4729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2291元,由原审被告浙江赢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应收27600元,减半收取13800元,由上诉人**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自各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单卫东
审判员 孙世光
审判员 王晗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虞悦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