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602执154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中兴中路159号,组织机构代码71252980X。
法定代表人钱荷根。
被执行人绍兴县祥帛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柯岩街道澄湾村,组织机构代码693622303。
法定代表人潘永仁。
被执行人浙江赢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解放南路675号惠风和畅商务楼408室,组织机构代码143003129。
法定代表人金其。
被执行人金其,男,1972年10月24日出生,住绍兴市越城区。
被执行人潘永仁,男,1942年1月25日出生,住绍兴市柯桥区。
被执行人***,男,1977年6月22日出生,住绍兴市越城区。
申请执行人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绍兴县祥帛进出口有限公司、浙江赢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金其、潘永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602民初24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绍兴县祥帛进出口有限公司、浙江赢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金其、潘永仁、***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息人民币4069668.14元,并支付利息(该款自2019年3月21日起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执行费人民币43097元,诉讼费人民币39358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向被执行人绍兴县祥帛进出口有限公司、浙江赢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金其、潘永仁、***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要求被执行人绍兴县祥帛进出口有限公司、浙江赢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金其、潘永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绍兴县祥帛进出口有限公司、浙江赢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金其、潘永仁、***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绍兴县祥帛进出口有限公司、浙江赢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金其、潘永仁、***名下的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潘永仁名下位于绍兴市柯桥区××小区××室不动产,被执行人金其名下位于绍兴市××城区××室、××室不动产,本院已登记查封,但因本案所查封的上述不动产均系轮候查封,故暂无法处置;另被执行人***名下财付通账户存款人民币6005.68元,本院已冻结并扣划,但因存款余额不足,故暂无法处置。截止2020年7月10日,优先扣除本案诉讼费人民币6005.68元,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0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绍兴县祥帛进出口有限公司、浙江赢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金其、潘永仁、***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绍兴县祥帛进出口有限公司、浙江赢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金其、潘永仁、***拒不履行又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绍兴县祥帛进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永仁、浙江赢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其、金其、潘永仁、***作出司法拘留、罚款的决定。同时,已依法对被执行人绍兴县祥帛进出口有限公司、浙江赢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金其、潘永仁、***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被执行人绍兴县祥帛进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永仁、浙江赢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其、金其、潘永仁、***采取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依法对被执行人金其、潘永仁、***采取限制出境的执行措施。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代理人。
综上,被执行人绍兴县祥帛进出口有限公司、浙江赢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金其、潘永仁、***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602执154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 平
审判员 马浩轩
审判员 董建敏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王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