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603执3443号
申请执行人:平阳穗普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温州市平阳县南麂镇美龄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6MA29AD332M。
执行事务合伙人:平阳沣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林世浩)。
被执行人:浙江雄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柯岩街道彤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720094199H。
法定代表人:陈荣兴。
被执行人:绍兴万顺纺织饰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皋埠街道临江路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0770720071W。
法定代表人:董子军。
被执行人:浙江赢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解放南路675号惠风和畅商务楼4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2143003129F。
法定代表人:金其。
被执行人:绍兴心愉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柯桥街道发展广场轻纺大厦B楼4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6795665529。
法定代表人:董子军。
被执行人:陈荣兴,男,1955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
被执行人:陈永良,男,1958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
被执行人:郑来德,男,1948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
被执行人:陈海荣,男,1971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
被执行人:董昌军,男,198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
被执行人:卢薇,女,198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
被执行人:金其,男,1972年10月24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
被执行人:王玲娟,女,1973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
被执行人:董子军,男,1980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
被执行人:俞伟,女,198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长兴县。
被执行人:***,女,1958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
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被告浙江雄业建设有限公司、绍兴万顺纺织饰品有限公司、浙江赢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绍兴心愉纺织品有限公司、陈荣兴、陈永良、郑来德、陈海荣、董昌军、卢薇、金其、王玲娟、董子军、俞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浙0603民初123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6月5日,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将上述判决确定的债权转让给杭州坤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19年3月26日,杭州坤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又将上述判决确定的资产转让给平阳穗普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之后,权利受让人平阳穗普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7月19日立案并指定执行员李想执行本案。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平阳穗普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向本院陈述,其与被执行人已自行达成执行和解。据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6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603执344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戴张奎
审判员 王炳江
审判员 章亚伟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韦嘉颖